Taiwan Green Mark(台湾环保标章计划)于1992年由台湾环境保护署(Taiwan’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PA)发起的自愿性环境标签计划。环保标章计划的主要任务是减少污染以保护自然资源,加强资源的循环利用。
项目简介
标签如下图所示:
台湾是全球
生态标签网(GEN)的积极成员之一,与其它生态
标签项目在IS0标准草案上合作密切。另外,台湾还与加拿大Terra Choice达成了相互承认协议,并且为此取消了一项标准。该标准规定“可回收纸制品必须100%在岛内进行回收”,标准取消之后则回收程序也可在加拿大境内进行。
申请费用
申请要件
申请使用环保标章之产品项目,系以经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公告之产品项目为限。
申请厂商应具备公司行号或商业登记或拥有核准工厂登记之生产工厂者。
申请使用环保标章之规定
申请日前一年内,未曾受到各级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按日连续处罚、停工、停业、勒令歇业、撤销许可证或移送刑罚等处分。
于原料取得、生产、使用、销售或废弃物回收、清除、处理过程中减废绩效优良、对环境污染程度之降低有显著成效或使用时可节省能源、资源者。
产品符合环保标章之规格标准。该项产品项目订有国家标准时,应提出质量及安全性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申请书应备文件
公司执照及商号之营利事业登记证影印本三份。
工厂登记证复印件三份。
代理国内(外)产品之厂商,须检附生产该产品之工厂登记证或代理权证明(须经我国驻外相关单位证明者)影印本三份。
经工厂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出具工厂申请日前一年内,未受按日连续处罚、停工、停业、勒令歇业、撤销许可证或移送刑罚等环保处分证明书三份。
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之方法及设施符合规定,并经主管机关核准之事业废弃物清理计划书及最近一年委托清除处理废弃物契约书影印本三份,上述之事业废弃物清理计划书及契约书得以公司具结保证之下列文件替代:生产制程之质量平衡;事业废弃物减废计划;事业废弃物产源、质量说明文件。
消费后废弃物回收系统及回收绩效达成相关规定之具体事实证明文件三份。如产品未产生废弃物,申请厂商应检附其制程及说明文件三份。或具结保证于政府规定期限内加入废弃物处理体系。
产品符合环保规格标准;若该产品尚受国家标准之规范者,应同时提出符合国家标准之证明文件三份。
产品之质量及安全性等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之证明文件影印本三份。
进口产品之厂商,应检具该产品进口国,有关机关出具申请日前一年内无重大污染记录之证明文件(须经我国驻外相关单位证明者)影印本三份。如此可不受上述第五项规定之限制。
进口产品之厂商于取得执行单位对验证单位与验证内容之同意后,应委托具公信力验证单位进行第三者验证并提供验证报告以供审核。
其它必要之文件。
会同采样规定
下列产品之采样应由执行单位派员会同申请厂商,于该类产品之销售场所进行随机采样,并一同送至申请厂商指定之合格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水性涂料 、洗衣清洁剂 、洗碗精、洗发精 、卫浴厨房清洁剂、地板清洁剂、肌肤清洁剂、打印机回收再利用墨粉盒、生物可分解塑料。
费用
单次每项规格申请之产品审查费计新台币贰万元正,再次申请之产品审查费计新台币壹万伍仟元正,应于申请案提出时一并缴交,缴交后不论是否审查通过,皆不退款。相关检验费视个案由申请者自行负担。
厂商依执行单位通知,以邮政划拨方式缴费。
管理介绍
台湾环保标章开始于1992年8月.由环境保护署负责,由私有机构——环境和发展基金(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Foundation,EDF)管理。环保标章计划的目的是指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产品并且鼓励制造商设计和提供有益于环境的产品,并希望通过以下方法实现其目标:
选择有益于环境的产品以满足自身需求;
制定与环保标章产品密切相关的合理的标准;
统一环境标志的使用与环保标章产品的管理,建立公众信任:
增强环保标章产品在消费者中的影响,同时鼓励制造商生产绿色产品;
开辟与国际信息交流的渠道,积极参与国际活动。
组织机构
(1) 计划执行机构
环境保护署(EPA)
环保标章审议委员会
实施机构(当前通过EPA与CPCT或ITRI签订合同)
(2) 接受环保标章的机构
制造商
在台湾的其它国家贸易代表(此计划同样适用于进口产品)
(3) 有影响的相关机构
行业协会
消费者协会与环保组织
各机构职责
(1) 环境保护署(EPA)
EPA为环保标章审议委员会和实施机构明确其职责,宣布与计划行动有关的政策和指南并就主要问题做出决定。
(2) 环保标章审议委员会
a. 委员会的职能
审查实施机构所提出的业务指南,产品种类及产品标准;
审查实施机构批准或未批准的环标申请书:
审查有关批准发放环标证书或撤销环标证书的理由:
其它相关的工作。
b. 委员会成员代表的构成
非政府组织的成员两名;
商品检验检疫局、台湾标准局、工业发展局、公平贸易委员会的成员各一名;
EPA成员三名:
其它相关组织的成员两名。
c. 会议召集人(来自委员会成员之一)由EPA局长指定任命。
d. 委员会有一名秘书长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e. 委员会可以按要求邀请下属组织及有相关利益的组织派其代表参加会议。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进行现场鉴定。
f. 实施机构将参加审查会议,报告进展情况以及有待批准的文件。
g. 审查委员会会批准之后,再经EPA局长签字,指南(计划)及其修改后的文件即会生效。
(3) 制造商
a. 环保标章标识是为厂家申请使用而设计的,台湾厂商申请的先决条件是:
“标识”只能在被EPA颁布的产品种类中使用;
申请者必须为有执照的、进行过合法注册的公司或工厂;
b. 申请人能否通过鉴定的条件在“环保标章推动使用作业要点”中有所说明。
产品范围